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第四章 生态保护与修复第二十三条有效湖泊水位低于最低水位线时,不得擅自向湖外调水;确需向湖外调水的,应当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并及时采取措施补充水量。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23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