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第四章 生态保护与修复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湖泊保护规划,组织环境保护、水利、农业、渔业、林业、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障湖泊生态用水,加强湖泊湿地及绿化带的建设和保护, 开展生态保护和修复,改善湖泊生态环境。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23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