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与水域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禁止填湖造地、围湖造田、筑坝拦汊以及其他侵占和分割湖泊水面的行为。湖泊已经被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湖泊保护规划的要求,有计划地退田还湖;已经筑坝拦汊的,应当限期拆除相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23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