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与水域保护第二十条有效在湖泊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排放未经处理或者虽经处理尚未达标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以及其他废液;(二)向湖泊倾倒、填埋废弃物;(三)堆放、存储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四)其他污染水质的行为。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23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