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章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第四十七条已修改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无损。坏损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新、重置。产权明确的,由产权单位负责;产权不明确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原有设施不符合标准的,应当进行改造。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