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保洁管理第三十四条已修改集贸市场内的环境卫生保洁工作,由市场开办单位负责,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设置与废弃物产生量相适用的废弃物容器,并做到废弃物日产日清、无满冒外溢;(二)按照规划要求设置公共厕所,并保持公厕内卫生清洁;(三)组织专人对市场内进行全天保洁,保持市场整洁有序;(四)责成产生废弃物的经营者自备废弃物容器。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