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保洁管理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公园、绿地、花坛、道路绿化隔离带的环境卫生保洁,由养护单位负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植树、剪枝等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当日清除余土,及时清运枯树和残枝等杂物;(二)花坛、绿地、树穴周边的土面应当低于边沿侧石;(三)施肥、移种花草、松土、除草、浇水时不得污染道路。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