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负责施工工地及周围环境的保洁工作,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临街工地设置实墙围挡,堆放工程渣土不得超过实墙围挡的高度,不得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污泥;

(二)不得擅自在建设工地围挡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建筑材料,经批准占用道路堆放的应当码放整齐,散体、流体物料应当围挡存放;

(三)工地出入口处有防治车辆污染道路的措施;

(四)工地内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临时厕所,并保持清洁;

(五)工程竣工要及时对场地进行清整,达到地平场净。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