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经管委会批准野外用火,或者森林高火险期内野外用火的,由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