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在风景名胜区从事建设工程活动未经管委会审核的,由管委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