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在风景名胜区从事建设工程活动未经管委会审核的,由管委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