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黄山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松材线虫病等有害生物的防控,禁止松科植物及其制品进入风景名胜区。

未经检查检疫的土壤、动植物及其产品等,不得运入风景区。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