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保护地带内的风景名胜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符合《黄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要求,其详细规划设计,应当经管委会审查,报黄山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本条例的规定,做好保护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