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保护地带内的风景名胜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符合《黄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要求,其详细规划设计,应当经管委会审查,报黄山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本条例的规定,做好保护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