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风景名胜区实行全年森林防火。未经管委会批准禁止野外用火;森林高火险期内,禁止携带火种进入风景名胜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进入风景名胜区的人员,在室外吸烟或者用餐的,应当在管委会规定的地点进行。风景名胜区及其保护地带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林场应当建立、健全防火组织,完善防火设施,实行联防联控。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