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风景名胜区实行全年森林防火。

未经管委会批准禁止野外用火;森林高火险期内,禁止携带火种进入风景名胜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进入风景名胜区的人员,在室外吸烟或者用餐的,应当在管委会规定的地点进行。

风景名胜区及其保护地带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林场应当建立、健全防火组织,完善防火设施,实行联防联控。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