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风景名胜区内的奇峰异石、古树名木、名泉名瀑、冰川遗迹、石雕石刻等珍稀资源,应当建立档案,设置标牌,严格保护。上述景物周围根据需要建置保护设施,不得建设其他设施。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