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风景名胜区的河溪、泉水、瀑布、深潭的水流、水源,除按风景名胜区规划的要求整修、利用外,应当保持原状,不得截流、改向或者作其他改变。

禁止向前款规定的水体排放、倾倒污水、垃圾和其他污染物。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