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因景区景点的开发或者工程建设需要砍伐少量竹子的,国有林场、集体或者个体所有的竹子需要间伐的,应当经管委会审查批准,报黄山市人民政府备案。因教学、科研需要采集物种标本的,应当经管委会同意,在指定地点限量采集。因保护风景名胜区道路,维护设施,需要挖取砂、石、土的,应当经管委会同意,在指定地点,限量挖取。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