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阻断、隔离、收集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地方法规 ·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