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随时掌握水环境质量状况。 第十条 南水水库为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执行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Ⅱ类标准。

横溪水库为农村饮用水源地,水质执行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Ⅱ类标准。

南水河、武江河、杨溪河、游溪河、大潭河、大布河、五官庙河、水源宫河等水系为农村生产生活用水,水质执行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Ⅲ类标准。

地方法规 ·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