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的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方案确定的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单位,应当按照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设置排污口,并且安装污染物控制监测设备。

地方法规 ·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