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义务植树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义务植树的日常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