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每年三月为我省义务植树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也可以根据当地气候条件、义务植树的任务量,决定在适宜植树的其他月份开展义务植树活动。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