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义务植树工作的领导,把义务植树工作纳入生态建设规划。对义务植树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