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章 道路通行规定/第二节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通行规定第九十二条有效载货汽车确需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载运物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车辆的显著部位悬挂明显的超限运输标志和示高、示宽标志;(二)夜间上道路行驶的,开启示高、示宽灯;(三)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车道和速度行驶;(四)由有三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五)停车时选择安全的地点,并有专人管护。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九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