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章 道路通行规定/第二节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通行规定第八十六条有效机动车在允许掉头的地点掉头时,设有导向车道的,应当提前进入导向车道;未设导向车道的,应当在距掉头地点三十米前驶入最左侧车道。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八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