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六条

有效

机动车在允许掉头的地点掉头时,设有导向车道的,应当提前进入导向车道;未设导向车道的,应当在距掉头地点三十米前驶入最左侧车道。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