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条

有效

机动车在居民区、校园和单位内行驶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二十公里。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