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章 道路通行规定/第二节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通行规定第八十条有效机动车在居民区、校园和单位内行驶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二十公里。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七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