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0

In force

机动车在居民区、校园和单位内行驶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二十公里。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6,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