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发展规划和安全、畅通、方便出行的要求,制定和实施公共交通发展规划,鼓励并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城市道路应当根据公共交通发展规划,设置公共汽车专用道。

停车场地的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市停车场地和车辆保有量总体平衡的要求进行建设。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区、居民区,应当按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库)。

鼓励单位、个人兴办停车场或者出租自有场地供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停放车辆。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