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章 道路通行条件第六十一条有效道路作业车辆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箭头指示标志灯:(一)占用左侧车道作业时,开启右箭头指示标志灯,指引后方车辆向右变更车道;(二)占用右侧车道作业时,开启左箭头指示标志灯,指引后方车辆向左变更车道;(三)占用中间车道作业时,开启左右双箭头指示标志灯,指引后方车辆向左右两侧变更车道。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