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研究解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和突发事件交通安全保障机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年度考核目标,定期组织考核。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