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研究解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和突发事件交通安全保障机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年度考核目标,定期组织考核。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6,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