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章 道路通行条件第五十八条有效在道路两侧不得设置与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颜色和式样相同或者相似的广告牌匾和灯饰。其他广告牌匾和灯饰,应当与道路保持平行。在交通标志上不得刊登广告。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