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集中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的专用校车驾驶人应当依法取得校车驾驶资格。校车发生故障不能行驶时,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将学生、幼儿撤离到安全区域,并及时与校车服务提供者联系转运。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