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一节 机动车第三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不得根据汽车排量制定限制登记注册、通行时间、通行区域的强制性交通管理措施。摩托车的登记注册,应当符合本地的交通发展规划,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在限定的区域内实行总量控制。实行总量控制前,应当举行听证会,并将听证结果予以公告,对于未采纳的意见,应当予以说明。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