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不得根据汽车排量制定限制登记注册、通行时间、通行区域的强制性交通管理措施。

摩托车的登记注册,应当符合本地的交通发展规划,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在限定的区域内实行总量控制。实行总量控制前,应当举行听证会,并将听证结果予以公告,对于未采纳的意见,应当予以说明。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6,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