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和拖拉机运输机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悬挂号牌,拖拉机、挂车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反光标识,挂车后部喷涂放大牌号;
(二)制动、灯光、连接、安全防护等设施齐全、有效,符合技术标准,载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
(三)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标定功率小于或等于五十八千瓦的,其外廓尺寸的长、宽、高分别不大于十米、二点五米和三米。标定功率大于五十八千瓦的,其外廓尺寸的长、宽、高分别不大于十二米、二点五米和三点五米。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其外廓尺寸的长、宽、高分别不大于五米、一点七米和二点二米。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