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第二十五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建道路,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