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申请机动车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凭证。

机动车所有人改变已登记的实际住址、联系方式等登记事项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有关变更资料。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