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第二十一条有效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报废机动车应当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号牌、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等信息,向当事人提供机动车报废回收证明,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