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经过计量认证合格,方可开展检验工作,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二)按照规定项目和方法检验机动车;

(三)建立被检验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档案;

(四)按照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

(五)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