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第十九条有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经过计量认证合格,方可开展检验工作,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二)按照规定项目和方法检验机动车;(三)建立被检验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档案;(四)按照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五)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