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四十七条有效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处以五千元罚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以三千元罚款。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以五千元罚款。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一百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