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三条

有效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一)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按照规定放置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在同车道行驶中,未按照规定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的;

(三)未按照有关规定避让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作业车辆及作业人员、赶放的牲畜的;

(四)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五)车门、车厢未关好时行车的;

(六)驾车时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

(七)向道路上抛撒物品的;

(八)未按照规定鸣喇叭示意或者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路段鸣喇叭的;

(九)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的;

(十)未在规定车道行驶的;

(十一)未按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准乘人数和营运单位名称的;

(十二)未配备故障车警告标志,大中型客车未配备有效的灭火器具;

(十三)机动车车窗违反规定粘贴、喷涂妨碍驾驶视线的文字、图案、使用镜面反光遮阳膜的;

(十四)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路线通行的;

(十五)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十六)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未按照规定粘贴或者悬挂实习标志的;

(十七)拖拉机载人或者在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行驶的;

(十八)拖拉机、农业机械未按照规定设置反光标识,或者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十九)摩托车违反载人规定、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