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二条

有效

繁忙路段和交通流量高峰期,发生无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轻微交通事故后,驾驶人不及时固定证据、不按规定将车辆移至不阻碍其他车辆通行的位置和报警,争执不休,造成交通堵塞的,对双方当事人各处以二百元罚款。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