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二条

有效

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录像、照相等拍摄的违法行为记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录入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三日内提供查询,并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采取短信、电话等方式告知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的时间、地点;当事人逾期未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的,可以采取邮寄或者公告方式告知。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