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章 道路通行规定/第四节 高速公路特别规定第一百零一条有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限速与高速公路实际安全通行条件不相符的,可以提出意见或者建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予以评估和调整。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一百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