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在风景区及其保护带内违反森林资源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和宗教、旅游、工商、土地、消防、治安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或者由其委托管委会依法处罚。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