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管委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经管委会审核,擅自进行工程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破坏风景区游览秩序和安全制度,或者擅自进入未开发区域进行游览活动,擅自进行探险、攀岩等影响景区资源安全和人身安全的活动,由管委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