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管委会违反风景区规划,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的,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