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风景区内的民居应当在统一规划的居民点、村庄内建设,对其建设规模、用地面积实行严格控制,并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