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风景区内寺庙的新建、重建、改建、扩建等,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管委会组织编制规划设计,经池州市人民政府审查后,依法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寺庙及其他文物古迹的维修和合理利用,应当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和确保文物安全的原则。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